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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發展(ESG)
威強電 遵循綠色設計的理念,並依據各國規定進行資訊揭露,相關訊息參考如下
• 法規依據

Subject

Description

Version

Date of inclusion

Type

威強電限用物質管制規範

2017 年前法規依據 + 威強電限用物質管制規範清單
(新增至REACH 240 項SVHC高關注物質)(https://echa.europa.eu/candidate-list-table)

3.0

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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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Version]
[Chinese Version]

 

 

 
2017 年前法規依據:
*歐盟2011/65/EU號RoHS指令自2013年1月2日起實施
*歐盟2015/863/EU號RoHS 2.0指令自2015年6月24日起實施
*歐盟REACH有關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自2008年6月1日起實施
*歐盟包裝材指令2013/2/EU於2013年9月實施
*歐盟電池蓄電池廢棄電池指令2013/56/EU,於2015年7月實施
*歐洲法院公告 阻燃劑deca-BDE (十溴聯苯醚)將自2008年7月1日起,限制使用於電子電機產品。
*歐盟2006/122/EC PFOS (全氟辛烷磺酸)自2008年6月27日起實施
*歐盟2009/251/EC於2009年5月1日禁止銷售含富馬酸二甲酯(DMF)產品
*中國《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中國《電子電氣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標誌要求》SJ/T11364-2014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中國《電子電氣產品中限用物質的限量要求》GB/T 26572-2011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台灣環保署毒化物管理
• 法規說明
*EU RoHS
歐盟電子電氣設備有害物質限用指令,主要目標在於對電機與電子設備中有害物質的限制,從而保護人類健康,並保證對廢棄物進行合理的回收與處理,以保護環境。該指令適用於工作 電壓小於1000V AC以及1500V Dc的所有設備,這些設備包含大型家用產品、小型家用產品、IT和遠程通訊設備、消費產品、照明設備、電器和電子工具、玩具、休閒和運動設備、醫療監控設備、自動販賣機等電子電機產品中,限用鉛、鎘、汞、六價鉻、多溴聯苯與多溴聯苯醚6種特定的化學物質,2015年增列4項DEHP、BBP、DBP、DIBP特定的化學物質。
   
*EU REACH
歐盟制定用於建立整合架構,以管理所有化學物質之新化學品政策。REACH藉由化學品註冊、評估、授權和限制的歐洲安全法規。製造商和進口商對於進口到歐盟且年進口量在1噸以上(包含1噸)的貨物必須在歐洲化學品管理署(ECHA)進行註冊。若進口至歐盟的物質被歸類為高關注物質(SVHC),或將需要授權。若有任何超過0.1%以上的高關注物質且該物質的年進口量超過1噸者,則歐盟製造商或進口商必須通知歐洲化學品管理署(ECHA),藉由註冊通報以保護人體健康及維護環境安全。
 
*EU Package
歐盟包裝材指令,其目的在降低包裝的重量和體積、減少包裝材料及其組成部分中的有害物質,限制重金屬鉛、鎘、汞、六價鉻的四項總和需低於100ppm,並符合可重複使用與可回收的要求。
 
*EU Battery
歐盟新的電池和蓄電池指令2013/56/EU,適合範圍包括電池組、便攜電池、汽車電池和工業電池等,此指令目的在規範並禁止含有危害物質的電池及蓄電池置於市場銷售,並具體訂定收集、處理、回收及處置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相關規範,進而提高廢電池及蓄電池之回收及再利用率,並禁止銷售:
1鎘含量超過0.002%的攜帶式電池或蓄電池 (使用於醫療設備、緊急照明及逃生系統除外);
2汞含量超過0.0005%的所有電池或蓄電池。
 
*China RoHS
中國 《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2016年7月1日正式實行。其規定所有在中國境內銷售的電子資訊產品,需要符合《電子電氣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標誌要求》SJ/T11364-2014環保使用期限等相關標示、以及《電子電氣產品中限用物質的限量要求》GB/T 26572-2011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相關限值要求。
 
*Taiwan EPA
台灣環保署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禁止運作之條列
 
*EU Deca-BDE, PFOS and DMF
歐盟單獨針對此三項物質進行禁用或管制條列。
 
*加州65號提案(Proposition 65)
「安全飲用水及有毒物質法案」自1986年11月實施。
完整內容以官網公告為主。
官網連結: https://oehha.ca.gov/proposition-65/proposition-65-list